咸宁市关于疫情期间承包经营的规定
咸宁市关于疫情期间承包经营的规定涵盖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合规要求以及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政策等方面。

咸宁市税务局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困难行业纳税人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二季度自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咸宁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况:受疫情影响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二季度自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补贴门票:引导各景区景点在活动期间,对咸宁游客给予大力优惠。包括:首道大门票对60岁以上和16岁以下咸宁市居民免票,对咸宁市其他游客实行五折优惠;景区内酒店住宿不低于五折优惠;景区内的餐饮不低于八折优惠。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全市参与优惠活动的3A级以上收费景区给予一定补助。
咸宁漂流关停了吗?部分关停了 日前,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通山太阳溪漂流有限公司、通山大幕山盘龙溪漂流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手续不规范,部分漂流设施设备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三无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相关执法部门已责令其停业整顿。
【工程合同变更】疫情影响下,承包方放弃部分工程如何结算?
在承包方因疫情影响放弃部分工程且经甲方同意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情况下,放弃部分原则上应继续采用中标单价结算,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如原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组价。
因疫情停工导致单价措施增加:承包人可依据四川文件要求协商分担风险,协商不成可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或通过诉讼调整价款(比较高院指导意见)。
天津疫情期间工程结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分担原则发承包双方因不可抗力(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分担情况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承担合同工程本身损害等费用;承包人承担自身人员伤亡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影响工期延误的,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结合合同约定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陕西省取消峰谷电价了吗
〖壹〗、陕西取消峰谷电价的影响需结合用户类型判断,对工商业和分布式光伏挑战较大,对居民影响有限,政策本质是推动市场化转型,长期有利但短期需关注适应成本。对工商业用户:挑战与机遇并存 传统套利模式终结:2026年起,市场化用户分时费用由市场批发均价传导形成,不再执行政府强制峰谷浮动政策。
〖贰〗、对工商业用户的影响:重构用电策略与收益模型此次改革并非完全取消分时电价,而是取消政府划定的固定峰谷时段与强制浮动比例,将“峰”“谷”界定权移交市场。2026年起,陕西市场化用户分时费用不再执行峰谷浮动政策,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电价由市场批发均价传导形成,最低电价可能出现在中午光伏大发时段。
〖叁〗、陕西并未全面取消峰谷电价,而是对市场化用户取消了政府定价的固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改革内容如下:市场化用户电价机制调整自2026年起,陕西电力市场中的批发市场用户、零售市场用户等市场化用户,其分时费用不再执行“高峰电价上浮70%、低谷电价下浮70%”等固定浮动比例。
〖肆〗、综上所述,陕西省并未全面取消峰谷电价,而是根据用户类型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分类施策。这一政策调整既体现了政府对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伍〗、执行范围扩大:工商业用户方面,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所有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含大工业、一般工商业)都要执行分时电价,取消“加价4分规避分时电价”选项;机关、部队、医院等原未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也纳入执行范围;居民用户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陆〗、陕西省自2026年起对市场化用户取消了由政府定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内容如下:2025年12月10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6年陕西电力市场交易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明确指出市场化用户(包括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的分时费用机制将发生重大调整。

疫情期间增值税税率优惠调整是否合理?
疫情期间增值税税率优惠调整具有合理性,且在未约定一般纳税人情况及施工期间税率变化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未约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计税方式如下经营性项目:若工程为经营性项目,如房产公司开发住宅项目并将室外工程部分发包给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在合同未约定税率的情况下,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计价。
疫情期间企业减免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减征增值税的处理方式若企业符合减征条件,需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基准进行纳税申报。例如,若某企业原适用税率为6%,但因政策调整减按3%征收,则申报时需按实际计算的3%税额填写申报表。
可以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但需就开具3%专票的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其他未开具3%专票的收入仍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
疫情期间,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政策优惠期内,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纳税,无需追回已开具的3%发票,但需在申报时按1%计算税额。
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1%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与审计核减分属不同范畴。若核减仅针对增值税税率(如按3%与1%的差率2%核减),8%的比例过高,可能存在多核减其他费用的情况。若核减包含工程量虚增、材料费用虚报等问题 ,8%可能合理,但需提供具体证据。
疫情期间纳税人可通过了解自身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条件,来享受减免税优惠,以下是对10个热点问题的详细解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其中包括医用酒精。
陕西2025清单计价标准
工程量计量标准 陕西2025清单计价规则对工程量计量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优化,强调唯一性、简明适用、项目特征满足组价等原则,对计算规则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并做好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工作。09规则在工程量计量标准方面可能存在一些模糊表述和不够精确的问题,相比之下,2025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和实用。
综合单价变革国家层面影响:2024年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布,对综合单价构成要素进行结构性重构,如统一“税前全费用单价”认知,明确综合单价不含增值税,将规费等纳入单价构成等。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需执行新版计价依据,而在此日期前已开工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这一安排为行业提供了过渡期,避免因规则切换导致工程成本计算混乱。
在陕西广联达2025中,推荐使用24清单。理由如下:新标准实施:自2025年9月1日起,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与GB/T50856-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已正式实施,这标志着2013版规范已被全面取代。因此,在新的行业背景下,选取符合最新标准的24清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取。
025版国家清单计价标准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为GB/T 50500-2024。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1月26日发布,并计划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将废止。
配套文件与费用项目需与《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陕西省建设工程费用规则(2025)》等文件配套使用。
陕西: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进一步明确
施工降效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确定施工降效内容并编制费用,报发包方审查认可,列入措施项目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计算原则和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建筑工程因疫情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依据住建部及各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政策依据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住建部明确发文指出,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此后,全国31个省市均跟进发布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和计算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并针对复工复产中的多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指南》明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口罩、消毒物资、体温检测设备等)可计入工程造价。









